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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 违约金该不该付

发布时间: 2016-11-22 13:57:48

来源: 玉林电视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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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发生违约事项,需要进行赔偿时,可否主张违约金?

一方说违约就应该赔偿损失,另一方说合同若未约定就不能主张违约金,孰是孰非,不如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日,李某以4880000元的价格向梁某转让一栋属其单独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某号某别墅区的房屋,并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在买卖过程中,被法院依法查封,致使梁某无法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实现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为此,梁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但李某均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梁某无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购房款4880000元给原告梁某外,还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以及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原告梁某的经济损失(以48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8日起至返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法官释法:

出售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违约约定,即“原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给被告,如被告反悔,应双倍返还给原告;原、被告如有违约,应赔偿对方损失”,被告李某除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梁某的经济损失,但合同对赔偿损失(即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解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600000元,除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余的400000元损失无合同约定,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后语:

根据合同法第113、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要知道,合同中记载的内容关系着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务必要谨慎小心、认真对待。

责任编辑: zha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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