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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出售如何保障售房款按约平均分配?

发布时间: 2017-08-02 15:37:12

来源: 南京晨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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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和郑女士十年前离婚了,婚内两人购有住房一套,登记在龚先生一人名下。因为双方条件有限,房屋又不能分割,两人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之后仍然共同居住在这间房子里。儿子小龚的抚养权归郑女士,若两人都去世则房产归儿子所有。

最近,小龚出国留学需要一大笔费用。郑女士和龚先生商量之后决定出售这套房屋,将分给自己的一半售房款用于支付小龚的学费。如果按照普通流程,买方只能将钱打入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龚先生账户,郑女士担心前夫不能按约定把售房款分一半给自己和孩子,所以找到南京公证处,看看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公证员了解了郑女士的需求,经多次与买卖双方协商,起草了一份提存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房屋的售房款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进行支付,买方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南京公证处设立的专用账户内,自南京公证处收到该笔提存款之日起,视为买方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该笔房款的支付义务。自买方将房款提存起,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及时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待房屋产权人姓名变更登记为买方之后,再由公证处将售房款一分为二,分别打入龚先生和郑女士的个人账户。这样一来,买方不用担心自己支付了房款无法顺利过户,郑女士也不用担心龚先生拒绝按约平均分配售房款,小龚的学习经费得到了保障。

看过公证员代为起草的协议书之后,郑女士、龚先生和买方都表示这样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欣然申办提存公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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